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五章 促进社会参与第四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有权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