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循环型工业、循环型农业、循环型服务业体系。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区循环化改造,开展园区产业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