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绿色发展第四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收集、专类回收和集中定点处理制度,推进餐厨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行业规范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废弃物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