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收集、专类回收和集中定点处理制度,推进餐厨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行业规范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废弃物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