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绿色发展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机制,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指导、监督矿业权人依法保护矿山环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