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绿色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科学规划并有序开发利用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清洁载能产业,促进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