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防治,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防止或者减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的影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