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管控和修复,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