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等污染源的综合防治,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控制、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