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等标准,加强水污染防治、监测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