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等标准,加强水污染防治、监测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