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候资源调查和气候承载力、气候资源可开发利用潜力评估,确定气候资源多样性保护重点,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产业聚集区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脆弱气候区域采取限制开发量、修复气候环境等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