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实施生态修复等各种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石漠化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把石漠化治理与退耕还林、防护林种植、水土保持、人畜饮水工程等相结合,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