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实施生态修复等各种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石漠化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把石漠化治理与退耕还林、防护林种植、水土保持、人畜饮水工程等相结合,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