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保护和管理,坚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控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