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是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建立健全生态文明体系,全面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弘扬民族优秀生态文化,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