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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保护与治理,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建立退化草原修复机制,实施退化草原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加大退牧还草和岩溶地区草地治理力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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