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保护与治理,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建立退化草原修复机制,实施退化草原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加大退牧还草和岩溶地区草地治理力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