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开展国土绿化,保护古树名木,加强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提高森林覆盖率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