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可能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