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危害管廊安全行为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