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线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