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