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线单位应当入廊而未入廊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