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管廊建设单位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