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四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其他工程建设施工,确需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经城乡规划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邻管廊设施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护区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