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对于地下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不得批准任何单位挖掘道路、敷设管线,以下情形除外: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三)管廊已经满载;

(四)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不得入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