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