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