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