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交通、文物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预期需要,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护检修车辆通行预留足够空间。

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兼顾人防、综合防灾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