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在设计方案评审时应当通知管线单位参加。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人防设施、河道以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军事用地、文物古迹和树木保护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