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在设计方案评审时应当通知管线单位参加。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人防设施、河道以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军事用地、文物古迹和树木保护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