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准合同/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五条有效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