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第九百五十八条有效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