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第九百五十七条有效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