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五十九条

有效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