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第九百五十九条有效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