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第九百五十六条有效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