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第九百五十五条有效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