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四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