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四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