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四十四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