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九百一十六条有效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