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九百一十七条有效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