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第二节 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八条有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百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