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六百三十条有效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