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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一条

有效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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