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六百三十一条有效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