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三条

有效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