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有效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