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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有效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五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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