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五百四十五条有效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