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四百七十六条有效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