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质权/第二节 权利质权第四百四十条有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