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一条

有效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