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质权/第二节 权利质权第四百四十一条有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