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九条有效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