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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九条

有效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四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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