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八条有效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