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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八条

有效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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